2019/3/23
长沙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其长沙市轨道交通4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管网系统(带安装)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4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管网系统(带安装)设备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YYGJGC2016-040
三、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四、工程概况:4号线一期工程从罐子岭站至杜家坪站,线路长33.5km,平均站间距为1.38km,设车站25座;在石长铁路长沙西站北侧、北三环以南的地块内设星城车辆段,在2号线黄兴车辆段东侧设置黄榔停车场;设主变电站两座(分别为咸嘉湖、游泳中心);与1、2、3、5号线共享利用2号线杜花路控制中心。
五、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全线25个地下车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及相关附件的采购及安装,包括管网系统的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备品备件及相关服务(设计联络、制造、检验、卸运、安装、调试、验收、质保、培训等),具体内容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2、标段划分:1个标段。
3、设备数量:详见用户需求书。
4、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的交货或安装地点。
5、计划工期:投标人须于2018年8月31日完成本项目安装调试工作,确保2018年12月31日开通试运行。招标人保留工期调整的权利,工期调整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承诺承担因工期调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质保期:质保期为试运行结束后并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其中设备原厂商提供的设备保修期超过此期限的,以设备原厂商提供的保修期为准。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企业。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须满足建市[2015]102文相关规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同时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有1项(含)以上入围业绩。入围业绩指2011年以来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重要设备机房中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IG-541气体灭火系统安装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
入围业绩以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合同原件和业主出具的运营证明(或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原件为准;时间以运营证明上的运营时间为准或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签发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
4、投标人所投IG-541自动灭火系统2011年以来须具有1项(含)以上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重要设备机房中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IG-541自动灭火系统的供货业绩, 或2011年以来须具有1项(含)以上单项合同范围包含10个及(含)以上已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车站的IG-541自动灭火系统的供货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
投标人所投IG-541自动灭火系统业绩证明材料须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合同文件原件和业主出具的运营证明原件为准,时间以运营证明上的运营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
5、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须获得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6、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聘用单位为投标人)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2011年以来以相同职务承担过一项(含)以上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以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合同原件和业主出具的运营证明(或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原件为准;时间以运营证明上的运营时间为准或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签发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
7、投标人所投管网系统必须具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
8、投标人所投的系统设备、部件列在《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内的,须取得相应的强制性认证。投标人所投的系统设备、部件列在《型式认可消防产品目录》内的,须取得相应的型式认可证书。
9、投标人须确保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1、因相关原因被我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轨道公司项目投标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
12、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时,投标人处于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在全国参与投标期限内,或处于被湖南省(或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23日登录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csjszbb.com)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疑:
1、不统一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6年7月29日17:00(北京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澄清与答疑文件(不含问题的来源)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和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
3、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澄清与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人应及时浏览相关网站,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澄清和答疑的发布信息,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5、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文件为准。
九、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 80万元)。
2、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投标人获取的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账号
4、投标保证金账号的获取:
4.1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网页下方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按钮,获取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可下载或打印),该信息单载明的账号为交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
4.2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交纳,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4.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获取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中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人可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投标保证金”栏目,查询本单位投标保证金到账和退还情况。
4.4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至原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5、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其投标无效。
十、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8月24日9: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验证需提交的资料
4.1开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法定代表人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参加开标。
4.2开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参加开标。
4.3开标验证由现场监委在开标现场进行查验。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提交验证资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当场退回其投标文件。
十一、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十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十三、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
3.2定义
1)气体灭火系统:用于本工程的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为IG-541混合气体,气体灭火系统由报警控制系统和管网系统两部分组成。
2)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封闭的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气体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3)灭火浓度: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4)设计浓度:指用于工程设计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
5)工点:指各车站、主变电站、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含控制中心OCC)、集中冷站等工程。
3.3专有名词
1)IG-541灭火系统 IG-541 extinguishing system:由灭火剂存储装置、灭火剂输送管道、阀门、喷嘴、报警与控制装置等组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IG-541,并使其均匀充满整个防火区的灭火系统。
2)防护区 protective space:由固定围护构件并满足IG-541灭火系统灭火要求的一个封闭空间。
3)组合分配灭火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用一套IG-541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4)泄压口pressure relief opening:设在防护区外墙或顶部用以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开口。
5)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能够惰化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物防止其发生爆炸所需的IG-541的最低浓度。
6)贮存压力Storage pressure:贮存容器内按规定冲装密度灌装灭火剂,在20℃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7) NEL值no effect level
对生理影响无不良反应的最高浓度。
8)LEL值 Low effect level
对生理反应产生影响的最低浓度。
9)抑制时间 inhibition time
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保证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10) 淹没系数 flooding factor
在规定的灭火浓度和环境温度下,单位体积的防护区容积所需的IG-541体积。
4.系统技术要求
4.1系统概述
4.1.1 系统设备型式
采用储存装置的储存压力为一级充压(15.0MPa,20℃)的IG541灭火系统。
4.1.2 系统设备基本原则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设计采用全淹没组合分配式或单元独立的灭火系统,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最小设计灭火浓度为37.5%,最大设计灭火浓度为52.0%,但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最大设计浓度为43.0%。
全线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4.1.3 系统组成
气体灭火系统由管网系统和报警控制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管网系统由气瓶及其组件、机械启动装置、高压软管、集流管、安全阀、逆止阀、减压装置、选择阀、压力开关、管道和喷头等部分组成。
4.1.4 系统保护范围
全线地下车站: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和PIDS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环控电控室、综合监控设备室、商用通信设备室、警用通信设备室、站台门控制室、变电所的控制室、0.4KV开关柜室、1500V直流开关柜室(含与35KV开关柜室合建的1500V直流开关柜室)、35KV开关柜室、控制室、整流变压器室、蓄电池室、再生能源装置室、变压器室、应急照明电源室等。设有吊顶或防静电地板的房间,其吊顶和防静电地板下也在气体灭火保护范围内。
区间中间风井:无。
招标文件附件中提供的主要工程量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增减主要设备材料表中开项及数量体现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应结合自身产品技术参数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含招标图及技术要求)对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车站气体灭火系统进行设计。随着设计的进一步开展,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将不致于引起合同价格出现重大调整,投标人应结合类似工程的实施经验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
4.1.5 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气瓶间为4℃~50℃。防护区环境温度见下表:
防护区环境温度表
环境温度为4~27℃的防护区 地下车站: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和PIDS室)、信号设备室(含电源室)、环控电控室、综合监控设备室、商用通信设备室、警用通信设备室、站台门控制室、应急照明电源室、蓄电池室、变电所的控制室、控制室。
环境温度为4~36℃的防护区 地下车站:0.4KV开关柜室、1500V直流开关柜室(含与35KV开关柜室合建的1500V直流开关柜室)、35KV开关柜室、整流变压器室、再生能源装置室、变压器室。
2)相对湿度:5%~98%,恶劣情况下会有凝露现象。
3)海拔高度:≤1000米。
4)地震烈度:7度。
5)供电电压范围:220V±10%
6)气体灭火系统必须适合长沙地区气候条件,满足长期在地铁车站工作的要求,并安全可靠。
4.2系统功能需求及可靠性
4.2.1系统功能需求
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每一防护区采用能完成整个报警、灭火操作的独立控制系统,平时监视防护区的状态,在火灾时能自动报警并按预先设定的控制方式启动灭火装置释放灭火剂,迅速扑灭防护区内的火灾,以保证地铁车站的正常运营。
1)系统气体灭火过程
当某一防护区火灾被确认后,气体灭火控制盘经延时启动火灾区域相对应的启动装置,向防护区释放灭火剂。在延时阶段气体灭火监控主机将完成相关设备的联动,在此阶段值班人员也可直接按下手动释放装置或通过紧急机械手动装置直接启动灭火装置。
2)火灾确认方式
自动确认:任何一个防护区有两种独立的不同类型探测器同时报警。
人工确认:人工手动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外的紧急释放按钮,无论气体灭火控制盘处于何种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必须始终有效。
3)系统启动方式
IG541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满足三种操作方式:自动操作、手动操作和紧急机械应急操作方式。投标人应结合逻辑流程图对系统的各种操作方式的运行过程做详细描述。
4.2.2系统的可靠性与可维修性
1)投标系统须有良好的市场业绩、成熟和稳定的运行经验,须提供加盖签章的用户使用证明的原件。
2)系统不应有产品原因造成的误喷故障现象,如果系统因非人为误动作而造成喷放,其系统必须由供货商无偿负责检查,并排除故障,直到系统恢复正常为止。
3)如因系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误喷,投标人应免费更换故障设备及免费充气(含拆装及运输等)。
4)所有组件按相应标准制作。设备上标明生产厂家,所有部件均按认可的标准制造和测试。
5)投标人应提供易损件的更换周期以及除易损件外其它部件的使用年限。
6)投标人应承诺容器阀有10年质量保证,并应承诺在此期间若由于容器阀质量问题导致气体泄漏,由投标人负责免费充装气体(含拆装及运输等)和更换容器阀。
7)投标人应在钢瓶充气之前进行二次检验、探伤、喷砂、除锈、钝化、干燥等内外表面处理,确保钢瓶质量。
8)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专题论述采取哪些有效可靠措施保证在生产、运输、存放、安装及运营过程中不出现钢瓶爆裂事故;采取哪些有效可靠措施防止系统在施工及运营过程中的误喷事故。
9)系统应配有安装手册、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及详细资料。
11)投标人应提供系统整体可使用性及使用年限,在使用年限内设备的完好率或故障率。投标人应保证系统设备的整体使用年限不小于20年。
12)投标人应提交系统所需的设备和材料清单,包括系统各组成部件的明细目录和技术参数。
13)投标人应提供水力计算书(精算)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4.3系统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
4.3.1设计要求
4.3.1.1系统设计采用参数
1)系统采用IG541混合气体(52%N2、40%Ar和8%的CO2)作为灭火介质,灭火介质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惰性气体灭火剂》(GB20128-2006)的要求。
2)系统设计采用全淹没组合分配式,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数量不应超过8个。
3)防护区及气瓶室预期设计温度详见4.1.5。
4)系统最小设计灭火浓度为37.5%,最大设计灭火浓度为52.0%,但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最大设计浓度为43%。
5)灭火剂设计用量按该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中灭火剂需要量最大者确定;
6)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 s,浸渍时间10min。
7) 层高超过6.5米的气体灭火保护区考虑设置两层喷头。
8)储存装置的贮存压力采用15.0MPa(20℃),并设置压力指示器及泄压装置,其泄放动作压力设定值应不小于 1.25 倍最大工作压力,但不大于部件强度试验压力的95%,泄放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0.05)。
4.3.1.2气体灭火剂用量
灭火剂设计用量按该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中灭火剂需要量最大者确定,灭火剂用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W=K(V/S)ln[100/(100-C)]
式中:W---灭火剂设计用量(kg);
C---灭火设计浓度(%);
V---防护区净容积(m3);
K---海拔修正系数。
S—温度修正系数。
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之规定。
4.3.1.3管网设计要求
系统由储存装置、阀门、喷嘴、管道及附件等组成。其中储存装置由储存容器、选择阀、高压软管、单向阀、安全泄压阀、集流管和压力指示器等组成。
1)选择阀可安装在减压孔板的下游。
2)在设计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时,必须在启动管路上安装单向阀。
3)管网布置可设置成均衡系统管网或非均衡系统管网,每一系统的管网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流体计算,保证灭火剂的喷射时间符合规程的要求。
4)投标人必须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72小时内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专题论述采取哪些有效可靠措施保证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装置72小时内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
5)管网计算:系统管网流体计算应为气体单相流,并宜采用专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系统管网计算时,应采用防护区的正常环境温度。其计算条件按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采用。
6)每个防护区应设置能自动启动的选择阀,选择阀应备有手动启动装置。当一个防护区设有二个以上选择阀时,应有确保手动启动装置同时开启的措施。在集流管封闭管段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其泄放动作压力设定值应不小于 1.25 倍最大工作压力,但不大于部件强度试验压力的95%,泄放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0.05)。
7)喷嘴的布置应确保灭火剂能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布置间距由产品特性决定,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但不得超过《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的要求;吊顶内要求设置喷嘴,防静电地板为孔隙性地板,地板下可不设置喷头,投标人应提供孔隙率(面积比)要求。
8)全线按照最大一个保护区用量的100%设置备用量。该部分设备数量不应包含在备品备件内,而应包含在系统设备内。
4.3.2技术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提供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2)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实体火灾实验案例,或投标人参与现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其中,实体火灾实验案例相关证明资料须为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若为参编单位,则需提供现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证明材料。
3)投标人拟投的系统设备、部件列在《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内的,须取得相应的强制性认证证书;设备和部件须满足《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2010)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投标产品规格必须与该型式检验合格产品一致。
4) 若遇新规范调整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新要求正在送检的产品,必须有检验部门出具正在送检证明,同时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产品出厂前完成检验报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管网系统计算软件应为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而专门开发的软件,计算方法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相关规定,并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鉴定。确保系统工程设计的准确性,为本工程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6)储存容器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7)系统设备及附件,包括安装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布线方法、安装工艺、调试开通及验收等,均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范及标准。
8)储存容器充装量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的规定。
4.4主要设备及部件技术要求
4.4.1气体灭火剂
1)IG541混合惰性气体灭火剂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惰性气体灭火剂》(GB20128-2006)的要求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要求。
2)投标人应在中国国内提供灭火剂充装点,对气体灭火剂质量负责,并能保证系统能在72小时内恢复工作能力;并保证因系统误动作(人为误动作除外)造成的喷放及质保期内因钢瓶泄漏时应免费充气(含运输费用)。
3)介质充装厂为专业气体制造及充装商,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投标文件应附有充装点的资质证明文件或认证文件。
4)控制充气场所环境湿度,不得在湿度过大的情况下充气。
4.4.2灭火剂储存钢瓶
1)钢瓶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能提供充气钢瓶长途运输过程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2)钢瓶设计压力、工作压力、壁厚、强度、密封、超压、标志、抗震、防泄漏、抗冲击等必须严格执行并符合《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2010)、《钢制无缝气瓶》GB5099-1994及《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的要求。
3)采用钢制无缝钢瓶,材质为30CrMo,钢瓶设计压力不低于系统50℃时的最大工作压力。钢瓶规格及充气量应统一,钢瓶容积须统一采用80L气瓶。
4)气瓶应为新瓶,钢瓶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每个气瓶须附有与气瓶编号相符的最近的检测证书和标明检测日期,检测日期不超过10个月。
5)在充药使用前,均应进行二次检验、探伤、喷砂、除锈、钝化、干燥等内外表面处理,确保钢瓶质量和清洁度。
6)钢瓶出厂前应已充装混合气体(IG-541)药剂。其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充装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储存压力,且不得超过该储存压力的5%。
7)气瓶上应贴有操作、维护和充气的指导标识,钢瓶的供货范围包括钢瓶支架。
8)出厂时,每个瓶组均应装配安全防护帽,确保运输、搬运安全。
9)钢瓶外表面应经过三道喷漆防腐处理,并设置耐久固定铭牌,准确标明设备的编号、型号规格、灭火剂充装量等参数。钢瓶标志应为清晰、固定的标牌。
10)投标人应提供气瓶的生产厂、气瓶规格型号、材质、壁厚、气瓶容积、气瓶重量、最大充装质量等技术参数。
4.4.3容器阀
1)容器阀材质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表面应经过防腐处理,且每个容器阀应装有压力观测表。
2)容器阀组应满足《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2010)第5.5.5条之密封要求。
3)灭火剂贮存钢瓶容器阀应具备电动或气动、人工机械启动的功能,其电动启动功能可通过加装电磁启动装置实现。气动启动钢瓶容器阀应具备电动和机械应急手动两种启动功能。投标人应详细阐述其容器阀的产品材质、结构形式、动作原理及其优点。
4)容器阀应有超压排放功能,达到超压排放值的相关环境参数由投标人提供,但不得超过第4.1.5所述范围。
5)投标人应提供膜片的质保证明及检测报告(若采用)。
6)刀片应保证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不锈蚀(若采用)。
7)容器阀应带有安全压力释放阀及防反冲装置,增强系统安全可靠性;
8)每个容器阀应有检漏装置,检漏装置若为压力表则平时为带压显示;应设置压力表保护机构,用于防止压力表受意外撞击时压力表受损产生泄漏。若需现场安装或更换检漏装置,由投标人负责。
9)容器阀应具有复位功能。
4.4.4电磁启动器
1)电磁启动器安装在容器阀和选择阀上(若安装有)完成电气启动。
2)电磁启动器材质为采用黄铜本体或不锈钢(不低于304)活塞制作,丝口连接,应方便安装。
3)电磁启动器工作电压为DC12V或DC24V。
4)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5)部件应满足系统相应的压力要求,由投标人提供其工作压力等级。
6)在投标技术建议书中提供电磁启动器的结构原理、工作电流、动作行程距离。
7)应具备复位功能。
4.4.5选择阀
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的灭火系统中,控制混合气体(IG-541)药剂流向相应防护区,每一个防护区配置一个选择阀,其规格取决于防护区容积的大小。
1)选择阀可采用气动或电动启动方式,采用电动式选择阀时,工作电压为DC12V或DC24V;如采用气动式选择阀时,投标人应提供其最小启动压力。
2)选择阀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复位功能,且维修时应无需拆卸本体和管网,便于系统调试和维护保养。
3)选择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手动开启轻巧快捷。
4)选择阀设有开启指示杆和压力反馈装置,自身具有直观的动作状态指示和开启电信号反馈功能。
5)选择阀口径应与管道管径一致,不得人为减小选择阀口径而与管径不一致。
6)阀体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并保证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不锈蚀。
7)选择阀的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压力要求,投标人应提供选择阀的压力等级。
4.4.6气动启动钢瓶(若有)
如果控制方式是由控制盘直接启动瓶头阀的系统,可不回应以下条款。
1)驱动气体储存压力为 4.5~8.0MPa,由厂家确定其开启钢瓶能力,并设置有安全泄压装置,系统安全可靠。
2)气瓶工作、测试压力及容积由投标人提供,其指标应符合GB5099标准,并应通过相应的压力测试。
3)气体充装口与释放口独立设置,补充气体无需拆卸,可实现就地充装;
4)气体出口处设有低压泄放装置,防止系统误喷,有效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5)气瓶上应贴有操作、维护和充气的指导标识,钢瓶的供货范围包括钢瓶支架。
6)材质不低于37Mn。
7)其它参照4.4.2。
4.4.7 气动释放/启动管路(若有)
1)材质为紫铜管,投标人应提供产品材质、壁厚、工作及测试压力。
2)如采用需气动启动钢瓶的启动方式,气动启动管路的供货范围还包括安装在管路上的低泄高阻阀,气动启动管路应具有压力泄放(低泄高阻)功能。
4.4.8单向阀(逆止阀)(若有)
单向阀安装在组合分配系统和主/备用系统的集流管上或驱动气体单向阀安装在控制管路上,它的作用是控制系统开启的钢瓶数,从而控制各保护区的气体用量。灭火剂单向阀安装在集流管与高压释放管之间,作用是防止灭火剂倒流。
1)单向阀阀体及主要部件采用奥氏不锈钢或铜合金制造。
2)单向阀内应设复位弹簧,不受垂直向下安装的限制,安装方式灵活。
3)单向阀应具有良好的反向密封性能,正向开启压力小,阀门应动作灵活、性能可靠。
4)单向阀的压力应满足系统相应的压力要求,工作压力为15MPa。
5)单向阀上应标明气体流动的方向。
4.4.9减压装置(若有)
1)减压装置的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压力要求,材质采用奥氏不锈钢或铜合金。
2)投标人应说明减压装置的材质及与管道的连接方式。如为法兰连接时,减压装置还应包括配套的法兰。
3)减压装置开孔直径应根据水力计算精确开孔。
4)每个减压孔板应有开孔尺寸的明显标注。
5)减压装置上应标明气体流动的方向。
4.4.10集流管
1)集流管的范围应包括自高压释放软管出口至选择阀之间的管道。投标人应说明产品材质、壁厚、规格型号及防腐处理措施,并应通过不小于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压力的测试。
2)集流管采用焊接方式加工,必要时,也可以在局部位置采用法兰连接。集流管采用无缝钢管,内外热镀锌,并保证内外镀层均匀。集流管采用中国国家标准GB8163-2008的冷拔或热轧无缝钢管。
3)管道开孔和管接头采用精密机床,严格按照开孔坡口尺寸加工,焊接由具有压力容器焊接资质的专业人员施工,确保焊接质量。
4)所有连接螺纹采用车床精加工,确保螺纹质量。集流管出厂前逐个严格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质量可靠。
4.4.11压力开关
1)当系统喷放时,压力开关由混合气体(IG-541)药剂压力操作,可用于打开或关闭电路来切断设备,并向消防中心(FAS)反馈气体释放信号。应能安装在减压装置前或后,应能手动复位。
2)压力开关的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压力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压力开关的压力等级及结构图。
3)阀体材质为铜合金,丝口连接。
4)压力开关应设有指示杆,应具有直观的动作状态指示功能和手动复位功能。
5)触点容量DC24V、1A。
4.4.12高压释放软管
1)软管本体材质应为不锈钢金属编织网,连接头材料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或铜合金制。
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含有橡胶,投标人应提供该产品的使用年限,及其使用年限内不老化的保证。
3)高压释放软管应采用灵活的丝口连接,应便于阀门排放口与集流管之间的匹配连接。
4)产品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要求,其测试压力由投标人提供。
4.4.13安全阀
1)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和集流管上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其泄放动作压力设定值应不小于 1.25 倍最大工作压力,但不大于部件强度试验压力的95%,泄放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0.05)。
2)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采用独立的安全阀,质量可靠、更换方便。
4.4.14喷嘴
1)喷嘴型号应通过软件精密计算后确定,确保系统灭火有效和喷射安全。
2)喷嘴采用数控机床精密加工,开孔面积等关键尺寸应能够保证精确。
3)材质应为不锈钢或铜合金等耐腐蚀性能良好的材料,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2010要求的机械强度和耐温度性能。
4)混合气体(IG-541)气体药剂通过喷嘴喷放至相应的防护区内,喷嘴的管径尺寸和开口尺寸根据防护区的大小和位置确定,但喷嘴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9.8m,安装高度不能超过6.2m。在吊顶下安装喷嘴时,为防止气体高速喷放对吊顶、易碎的灯具等设备产生破坏,应在每一个喷嘴上配置一个导流罩,导流罩的尺寸规格与喷嘴的管径尽寸相同。
5)喷头及其开口应根据水力计算方法得出,每个喷嘴必须具有开孔尺寸的明显标注,投标人提交成果中应提供喷头开孔规格。
4.4.15导流罩
导流罩的材质为不锈钢。
4.4.16瓶组支架
1)瓶组架应结构形式简单,便于安装组合,容易拆卸装运,连接牢固可靠。
2)瓶组架应采用优质钢材制作,应有斜撑结构,保证支架的强度及增加支架的稳定性。应有防腐刷漆处理,且不会产生锈蚀,投标人应提供防腐处理措施。
3)当灭火气瓶上应急启动操作开关手柄距室内地坪高度大于1.5m时,投标人应免费配套设置脚踏梯,以方便操作维护。
4.4.17管材
1)除特别注明外,所有管道均采用无缝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163-2008),管材钢号20号。无缝钢管及其管件应进行内外热镀锌防腐处理。
2)气体输送管道以选择阀为分界面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气瓶高压软管出口至选择阀管道为上游管道,简称集流管,最大的工作压力为17.2MPa,要求内外热浸锌防腐处理;第二部分以选择阀出口至气体释放喷头的管道,最大的工作压力为7.0MPa。
3)所有管件为由20号钢制作,制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锻制承插焊和螺纹管件》GB/T14383-2008)要求,出厂检测报告需在产品完成后,随每件产品出具。
4)管道、管件生产厂家应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无缝钢管需A1级,锻制管件需A级)。
4.4.18 自动泄压装置
防护区均设置泄压口,泄压口设置在防护区外墙,高度在室内净高的2/3以上(与装修协调),且应高于保护对象,泄压口的最小面积满足《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要求。泄压口处采用自动泄压装置。
1)设备功能
泄压口平时关闭,当发生火情灭火系统释放灭火剂时灭火区域气压升高,泄压装置窗叶内外形成气压差,当达到一定值时能即推动窗叶开启,从而维持灭火区域一定的灭火浓度又保护维护结构免遭破坏。
(1)产品开启气压为800Pa。
(2)泄压装置能够在泄压后自动关闭。
(3)泄压装置可能要安装于玻璃等薄壁围护结构上,供货商应能提供安装建议。
(4)泄压装置应为标准定型产品,有固定的外形尺寸。
(5)装置有效泄压面积应可以根据设计进行调整。
2)设备组成
(1)泄压装置主要由窗体、窗叶、开启控制机构和泄压面积控制机构等组成。
(2)泄压装置整体耐火极限应能达到0.5h。
(3)泄压装置主要部件材质不低于Q235号钢材。
3)其它要求
(1)泄压装置的开孔、安装及安装完成后应采用铝合金百叶窗装修收口均由投标人完成。
(2)保证灭火喷放时灭火剂的浓度要求。
(3)应能满足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密封要求。
(4)能在灭火喷放时,防止室内超压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造成破坏。
(5)应具有泄放多余压力后自动关闭以及防止火灾蔓延的性能。
4.4.19空气呼吸器
1)全线各工点车站空气呼吸器按照2套/站的标准进行配置。
2)空气呼吸器气瓶容积为6.8L,额定压力为30Mpa。
3)空气呼吸器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满足《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GA 124-2013)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的要求,所选产品应通过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4)呼吸器放置地点:地下车站的车控室。
4.4.20 标志
1)在钢瓶的外表面应标注灭火剂的名称或商品名称,字迹应明显、清晰,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说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贮存压力、灭火剂总量、使用湿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
2)系统应提供如下标志牌,材质均为不锈钢,上标中文,中文内容及标志牌大小在设计联络阶段确定。
(1)防护区标志牌:安装在防护区的门外侧
(2)钢瓶间操作指示牌:区域选择阀及容器阀等启动装置和钢瓶室操作说明。
(3)标志内容需征得招标人、最终用户及设计院同意。
(4)投标人所提供设备应按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涂相关标识色。
4.4.21产品标牌
1)铭牌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文字、符号、线条应清晰、整齐,不应有裂纹、锈迹、泛色和明显的擦伤等。
2)铭牌的材料及铭牌上数据的刻印方法应保证其字迹在整个使用期内不易磨灭。
3)产品标牌的具体内容以及要求应符合《标牌》GB/T 13306-2011的规定。
4.4.22其它要求
1)投标人还应列出所选用的、重要的、关键的设备部件或介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剂贮存气瓶、IG-541灭火剂、阀门、管材、管件、检漏装置等)制造厂家名单,并应向招标人提供这些设备部件或介质材料完整的、详实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厂家资料)以及选型说明,这些文件资料须报招标人审查确认。投标人在确定系统设备材料品牌(厂家)后,不允许随意变更,否则招标人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对投标人予以处罚。
2)管网系统设备材料应选用优质产品,属于消防强制检验认证产品应具有合格的检验报告。
3)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设备(部件)的产品结构图和工作原理图。
4.4.23安全防护
1)系统应具备超压排放功能。
2)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防止因气体泄漏压力聚积而造成气瓶动作的功能。
3)系统应配有系统安装手册、操作手册和维修手册,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投标人应提交系统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资料,包括系统各组成部分或系统各装置的明细目录和技术参数。
5)投标人应负责对招标人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投标人应负责对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5 设备及部件安装技术要求
投标人应严格按经平衡后的最终综合管线图布置气体灭火系统管线,并按工程进度计划,派遣合格安装施工人员到场开展施工安装准备及安装。施工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长沙市规定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在安装工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确认。确认无误且报招标人认可后,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主持实施初验。初验合格后,投标人应完成有关调试工作。投标人必须配合机电系统联调,负责解决本供货范围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投标人必须参加各项验收活动,特别是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并解决验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直至通过消防验收。
4.5.1一般规定
1)设备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容器阀、选择阀、安全阀、单向阀、喷嘴和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消防检验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等,应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2)施工应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设计单位和招标人同意。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它隐蔽区域内的管道应做好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集流管的制作,阀门、高压软管的安装,管道及支架的制作、安装以及管道的吹扫、试验、涂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中的有关规定。
4)系统安装前应对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和阀驱动装置中的气体单向阀逐个进行水压实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第2.2.3条之规定。
5)在系统安装前应对阀驱动装置进行检查,并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规定。
6)系统安装要求必须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火灾报警系统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灭火剂瓶组安装
1)灭火剂瓶组内的灭火剂充装与增压应在生产厂完成。
2)产品出厂前,钢瓶中已充有满足设计压力要求的IG541气体,灭火剂瓶组的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m。
3)灭火剂瓶组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4)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5)灭火剂瓶组正面应设耐久的固定标牌,标明每个储存容器的编号、容积、灭火剂名称、充装压力和充装日期等。
6)钢瓶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钢瓶的位置数量应与图纸相符。
4.5.3选择阀安装
1)选择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的灭火系统中,每个保护区的气体输送管上安装一个相应尺寸的选择阀,选择阀设备设于气瓶间。
2)每个选择阀上都应安装一个应急操作的选择阀紧急机械启动器,为便于操作和维修,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高度应为1.5m左右,且不应超过1.7m。
3)选择阀上有气体流动方向标志,安装时按照标志的方向将选择阀安装在气体输送管上。DN32~DN100的选择阀用螺纹连接,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与管道连接处采用活接头。
4)选择阀上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4.5.4电磁阀启动器的安装
1)电磁驱动装置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瓶组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2)电磁阀应安装在指定的启动钢瓶瓶头阀上。
3)防护区的启动钢瓶上的电磁阀接入现场控制盘的1个释放回路上。
4)在系统交付使用前,电磁阀应与释放回路断开。
4.5.5喷嘴安装
1)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有吊顶的保护区内,吊顶下的喷嘴应安装喷嘴挡流罩,以控制药剂的喷射方向,防止损坏吊顶或其它易损的灯具。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
4.5.6自动泄压装置安装
1)泄压装置的开孔及安装均由投标人完成。泄压装置设置在防护区外墙,泄压口下沿在室内净高的2/3以上,且应高于保护对象,泄压口的最小面积满足《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泄压装置采用分体夹板式结构,需带有挡板及翻边(翻边宽度≥3mm),挡板及翻边尺寸必须大于预留孔洞尺寸。
3)泄压装置平时关闭,具有泄放多余压力后自动关闭以及防止火灾蔓延的性能。
4)泄压装置安装好后,投标人应配合装修单位负责泄压装置装修收口问题,即泄压口安装完成后应采用铝合金百叶窗装修收口。
4.5.7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1)集流管包括高压释放软管出口至减压装置之间的管道及管接件,即到减压装置后的出管组件的法兰止,工作压力应是17.2MPa。。
2)集流管采用焊接方法制作。每个开孔在焊接前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
3)采用钢管制作的集流管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镀锌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3091的有关规定。
4)集流管必须按照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第2.2.3条之规定逐个进行水压实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5)在集流管的最低处必须设置水压测试排水接口,在最高处必须设置水压测试排气口,接口螺纹为DN15。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其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6)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作防腐处理。
7)集流管外壁涂红色油漆,安装前应清洗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4.5.8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
1)灭火剂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2008等的规定。
2)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件内外表面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层的质量可参照《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3)每段气体管道安装前,应用干净的布条将钢管内腔清洁干净。
4)灭火剂输送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采用法兰连接。
5)无缝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包括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要法兰焊接连接)应采用JB /82.2《凹凸面对焊钢制管法兰》中规定的法兰,并应采用金属齿形垫片,并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
6)灭火剂输送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应采用GB/T 12716《60°圆锥管螺纹》中规定的螺纹。对已镀锌的管道不能采用焊接连接,如必须焊接连接必须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
7)灭火剂输送管不允许从公共区通过,管线走向要求以最短的距离从气瓶间到气体保护房间,从走道或房间吊顶通过,管道布置必须顺直,尽量减少转弯,并应符合综合管线要求。
8)管道穿越楼板、墙壁等应设置套管。具体做法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第2.6.2条之规定。当管道穿越墙壁时,套管的长度应与墙壁的厚度相等,当穿越楼板时,套管的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9)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环。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宽度、间距应一致。
10)系统喷嘴处均应设置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500mm,同时不应影响喷头喷放。其余管道支吊架设置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第5.5.3条之规定。
11)系统管道的三通接头的分流出口应水平安装。
12)支吊架锚栓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膨胀螺栓。供应商施工采用的螺栓应具有抗冲击、抗震动、抗疲劳受力要求、应可使用于开裂型混凝土,并要求提供相应国际或国内权威机构检测认证报告由系统设计单位、招标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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